深圳市美容行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美容行业发展促进会
英文名称:
Shenzhen Beauty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BI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生活美容、医学美容、美发、美体、美甲、美妆、造型、瘦身、健身、SPA、水疗、化妆品、美容器械、美丽用品、美丽服务和咨询等美丽与健康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美丽健康相关产业的企业和个人,促进深圳市美容、美体、美妆、美丽时尚与健康服务产业的发展,提高美业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积极推动深圳市高品质美丽与健康产业的振兴发展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促进深圳市美容健康产业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东座 8 楼803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行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协助会员企业进行品牌宣传,推广会员产品或者服务;
(六)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八)沟通本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九)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协助市、区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拥有对本会的知情权: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六)本会正式会员享有使用本会名称及logo对外进行合法宣传的权益(宣传内容须经协会秘书处前置审核);同时,本会拥有使用会员企业Logo、企业名称,转载会员企业公众号、官网图文等进行合法宣传的资格,转载须注明出处;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会员逾期不交纳会费的;
(七)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八)其他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的。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人数的1/3,且人数应为奇数。理事会成员人数出现空缺达总数1/3时,须按照程序进行补选。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 1/3,且不得低于 9 个。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会员的吸收、处分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1/2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以上理事和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人数超过 50 名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 1 人,执行会长 1 人,秘书长 1 人,副会长多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三)熟悉本行业,热爱本行业,具有带动性、领导性,具备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情况特殊时,需由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可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聘用或者解聘;
(六)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 2 名,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长单位赞助;
(二) 会费;
(三) 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00 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0 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0 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0 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
(六)一般会员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1000 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会应当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1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